协会制度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关于财务支出及报销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26-04-21 浏览次数:11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 关于财务支出及报销的补充规定

( 2016年8月26日一届八次理事会通过 )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相关要求和市水务局统一部署,协会于2016年5月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按照《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协会新的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安排,对应调整协会支出及报销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协会法定代表人作为协会财务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二、协会重大支出事前必须经过协会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再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审批意见。

三、协会所有对外的财务报表和5万元以上的支出及报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审批意见。

四、限额以下的非重大支出及报销委托协会会长负责签署审批意见。

五、原有制度中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其余规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