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4-21 浏览次数:14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 2020年7月30日二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民主程序,由秘书处制订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本会业务活动的需求,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代表)机构;
(二)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即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以地域来划分设立分支机构;
(四)不得以设立代表机构的方式变相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不得设立与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分支(代表)机构;
(六)不得设立活动内容、承办事项超越本会业务范围的分支(代表)机构;
(七)不得超越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行政区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八)不得超越本会管理能力乱设分支(代表)机构;
(九)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十)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六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对本会理事会负责。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二)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
(三)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四)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五)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六)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七)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八)不得独立对外发布信息。
第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会理事会领导、秘书处指导。分支(代表)机构每年应向理事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如需对外发布信息,应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后以本会名义发布。
第十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由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由秘书处负责聘免。
第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分支(代表)机构的各类会议;
(二)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组织实施本分支(代表)机构工作计划及相关工作;
(四)向本会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分支(代表)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必须与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相符,由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本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处理。
第十五条 本会应将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终止及主要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应将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等有关情况一并如实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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