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水协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6-04-21 浏览次数:80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 2020年7月30日二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本会会员数量超过300个,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的数量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30%且不少于100个。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由会长召集。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理事会可委托秘书处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十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三条 本会选举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修改章程等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会员代表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产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会秘书处负责与各会员沟通,征询其担任会员代表的意向。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在充分尊重会员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提出会员代表初步名单,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十八条 在一个任期内,需要增加、调整会员代表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议案,提请协会理事会审定,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认。
第十九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定的会员代表名单应通过协会会刊和网站向会员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