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和延续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27 浏览次数:13295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我部决定开展2016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资质等级申报范围

  本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专业(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包括首次申请和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二)资质等级延续范围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

  二、网络申报

  (一)申报单位应登陆水利部网页在线服务栏目(网址是http://www.mwr.gov.cn/),选择“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事项的“预受理”链接,填报单位信息及申报项目,生成并打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申请材料1)。

  (二)各申报单位均应进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是http://www.cweun.org)填报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各单位人员应满足相关要求并确保人员资格在有效期内。在申报单位从业的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应分别登录“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报送系统”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信息报送系统”,完成个人执业信息报送。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完成单位预申请。申请延续、晋升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同时填报业绩信息,完成信用档案数据更新。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网络预受理生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5.在监理单位从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且由监理单位或其控股单位缴纳;属控股单位缴纳的,需提供控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其为该单位正式员工的证明文件;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7.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1日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按照合同排列顺序制备的业绩汇总表,注明项目等别、合同额、承担时间等内容。

  (二)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份。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提交1至5项材料,其中1至4项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第5项材料单独装订为一册;

  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的,提交1至6项材料,其中1至4项以及第6项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第5项材料单独装订为一册;

  申请晋升、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提交1至7项材料。其中,1至4项以及第6项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第5项材料单独装订为一册,第7项材料视情况装订为一册或多册。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准备有关证书、文件、劳动合同、保险凭证、监理合同等原件,以备查核。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申报单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中的监理合同复印件与原件进行符合性查验,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从业人员和工程业绩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在要求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意见统一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一)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截止日为2016年7月15日,逾期将停止网络申报和信息平台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于2016年8月19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申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申请人提交材料截止日为2016年8月19日,逾期将停止网络申报和信息平台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于2016年9月23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三)申请监理单位资质信息变更

  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登录水利部网页在线服务栏目,提交预受理申请通过后,向水利部提交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办理信息变更。

  五、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咨询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和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系人:余文平、王竑

  联系电话:010-63202571、63202715

  传  真:010-63202685

  电子邮件:mwrjl@mwr.gov.cn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传  真:010-63206007

  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10-63204847